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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期货开户有哪些公司 保山期货开户电话

更新时间:2017-11-27 14:52:15 浏览次数: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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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行情指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期货公司对施某持有的期货合约实施强行平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应否承担侵权过错。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施某资金账户的风险率Ⅱ大于100%时,期货公司在向施某履行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的义务后,有权随时对施某资金账户内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该条约定并未明确该种情形下施某作为客户应在何种期限内追加保证金。另外,依约追加保证金是施某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对义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施某作为义务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期货公司作为权利人亦应给予施某合理履行期限。本案中,期货公司在向施某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仅一分钟,即对施某持有的期货合约采取了强制平仓措施,施某在该期限内显然不可能完成追加保证金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期货公司给予施某的期限明显不合理,期货公司此举构成不当履行合同之过错,是导致施某损失的主要原因。但是,施某作为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对其账户及所持合约的风险亦负有积极管理及注意义务,期货公司实施本案系争强行平仓行为的前一交易日,施某账户风险率已达94.55%,施某在后一交易日开市时,未采取任何救济措施,应该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施某应对其系争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其余70%即480396元由期货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期货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公证书一份,证明客户自行平仓或追加保证金的操作时间完全可以在一分钟之内完成;2。专家意见,证明行业专家证实期货公司在通知施某后一分钟平仓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期货行业的规定。二审法院对期货公司提交的证据1予以采纳,认为证据2仅为个人观点来补强期货公司的论证意见,与本案事实无关,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施某作为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对其账户及所持合约的风险负有积极管理及注意义务。施某在账户出现风险状况后,未主动、及时追加保证金过错明显,其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期货公司的强行平仓行为发生在施某资金账户风险率超标的情况下,并且期货公司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但是期货公司在向施某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仅一分钟就对施某持有的期货合约采取了强制平仓措施,一分钟的追加保证金期限过于仓促,一般投资人难以在一分钟内完成追加保证金,且双方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明确的追加保证金时间,通知中也没有明确追加保证金时间,期货公司理应给予施某一个更为合理的履行期限,期货公司对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二审法院判决,期货公司应对施某的系争损失承担30%的责任,而施某应对其系争损失自行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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